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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989777号“千思慕QIANSIM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00218号
2021-01-04 00:00:00.0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小颖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小颖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6989777号“千思慕QIANSI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思慕QIANSIMU”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27433211号“慕思铂尔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木箱或塑料箱、床垫、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展示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指定使用在“工作台、家养宠物窝”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89777号“千思慕QIANSIM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泉州小颖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东莞市慕思寝室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小颖美术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65期《商标公告》第36989777号“千思慕QIANSIM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思慕QIANSIMU”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用非金属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940号、第7847473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第6947074号“慕思”商标、第4747819号“慕思凯奇DE RUCCI KAGE”商标,第8555254号“慕思·唯衣”商标、第27433211号“慕思铂尔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木箱或塑料箱、床垫、竹木工艺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木、蜡、石膏或塑料制艺术品,家具用非金属附件,门用非金属附件,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镜子(玻璃镜),竹编制品(不包括帽、席、垫),展示板”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家具(软体床)”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相近,指定使用在“工作台、家养宠物窝”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构成对异议人商号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989777号“千思慕QIANSIM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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