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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76735号“思麦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900号
2025-05-15 00:00:00.0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一诺康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一诺康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676735号“思麦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麦乐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申请在先的第34455165号、第42555166号“麦乐”、在先注册的第38573514号“麦乐送”、第50194636号“麦乐送”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乐”,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6735号“思麦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一诺康承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一诺康承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5676735号“思麦乐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思麦乐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申请在先的第34455165号、第42555166号“麦乐”、在先注册的第38573514号“麦乐送”、第50194636号“麦乐送”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麦乐”,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6735号“思麦乐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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