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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77913号“骑士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8106号
2025-04-07 00:00:00.0
异议人:尚科宁家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颜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尚科宁家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颜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77913号“骑士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骑士鲨”指定使用于第7类“木工用圆锯;圆锯片(机器零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65736号、第5459424号“SHARK”、第42993674号、第59321452号“鲨鱼”、第28197186号“SHARK GENIUS”、第25443566号“SHARKNINJA”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厨房用电动碾磨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7913号“骑士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长沙颜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尚科宁家运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颜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77913号“骑士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骑士鲨”指定使用于第7类“木工用圆锯;圆锯片(机器零件)”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165736号、第5459424号“SHARK”、第42993674号、第59321452号“鲨鱼”、第28197186号“SHARK GENIUS”、第25443566号“SHARKNINJA”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电动制饮料机;厨房用电动碾磨机”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7913号“骑士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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