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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31837号“天闻角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23471号
2020-08-26 00:00:00.0
申请人:广州天闻角川动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闻角川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李楠)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3231837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725670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29448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29441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21682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中文相同无差异,难谓巧合。申请人“天闻角川”商标是臆造词组,具有显著性,不是普通的日常用语,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抄袭,跨类别注册,具有恶意。申请人拥有在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存在关联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信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合作材料;
2、申请人参与展会材料;
3、申请人在先权利;
4、申请人自营业始所获荣誉;
5、申请人品牌在网络媒体宣传材料;
6、申请人其他宣传材料;
7、申请人相关产品定制材料;
8、申请人产品实际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楠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2020年8月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天闻角川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光盘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不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天闻角川”作为商号或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闻角川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李楠)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6日对第23231837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9725670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729448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729441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21682号“天闻角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中文相同无差异,难谓巧合。申请人“天闻角川”商标是臆造词组,具有显著性,不是普通的日常用语,争议商标的注册完全是抄袭,跨类别注册,具有恶意。申请人拥有在商号权,被申请人在存在关联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诚信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合作材料;
2、申请人参与展会材料;
3、申请人在先权利;
4、申请人自营业始所获荣誉;
5、申请人品牌在网络媒体宣传材料;
6、申请人其他宣传材料;
7、申请人相关产品定制材料;
8、申请人产品实际销售情况。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李楠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3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2020年8月7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天闻角川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4、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41类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注册使用在第9类光盘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因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申请人对引证商标一至四不享有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天闻角川”作为商号或商标经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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