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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674564号“LUOF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10号
2025-01-15 00:00:00.0
异议人:陈尔越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尔越对被异议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74564号“LUO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OFU”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0570号“罗敷LUOFU”、第21155182号、第6784495号、第21155958号“LUOF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第25类“鞋”、第44类“医院”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LUOFU”、“罗敷LUOF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4564号“LUO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尔越对被异议人江苏知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74564号“LUOF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UOFU”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0570号“罗敷LUOFU”、第21155182号、第6784495号、第21155958号“LUOFU”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第25类“鞋”、第44类“医院”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LUOFU”、“罗敷LUOFU”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4564号“LUOF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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