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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807670号“威王 VEW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00819号
2023-01-04 00:00:00.0
异议人:广东威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威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807670号“威王 VEW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王 VEW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3292号“威王WEIWANG及图”、第10997332号“威王 VK”、第40917412号“威王 WEKI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电饭锅”、第20类“个人用扇(非电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电饭锅”商品上的“威王WEI WA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07670号“威王 VEW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国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威王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超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第56807670号“威王 VEW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王 VEW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食品用塑料装饰品;非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03292号“威王WEIWANG及图”、第10997332号“威王 VK”、第40917412号“威王 WEKING”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1类“电饭锅”、第20类“个人用扇(非电动)”、第21类“厨房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用于“电饭锅”商品上的“威王WEI WANG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807670号“威王 VEW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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