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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58519号“RH GUEST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72409号
2025-06-09 00:00:00.0
申请人:瑞赫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8519号“RH GUEST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放弃后申请商标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9037号商标、第9960645号商标、第1699852号商标、第19069148号商标、第12425116号商标、第57550429号商标、第9960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年度报告、RH公司简介、商标注册信息、产品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五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34、183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不再审理,以下也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其余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58519号“RH GUEST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放弃后申请商标将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9037号商标、第9960645号商标、第1699852号商标、第19069148号商标、第12425116号商标、第57550429号商标、第99606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年度报告、RH公司简介、商标注册信息、产品资料、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五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34、183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经我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局不再审理,以下也仅针对申请商标在“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七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托儿所服务;宠物寄养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饮水机出租;照明设备出租;被子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等其余复审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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