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65816568号“达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827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5816568号“达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通过网络预订运输;导航服务;陆路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82886号“达达”商标、第44134817号“达达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物流运输;运输;商品包装;导航;司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货物贮存;货物递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文字“达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16568号“达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趣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达闼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5816568号“达闼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闼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9类“运输;通过网络预订运输;导航服务;陆路运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382886号“达达”商标、第44134817号“达达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类“物流运输;运输;商品包装;导航;司机服务;车辆共享服务;货物贮存;货物递送”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文字“达闼”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816568号“达闼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