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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081号“Vantag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1372号
2018-01-0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77008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081号“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079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70081号第35类“VANTAGE”注册商标,原第7700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有效使用,并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仅提交了复审申请书,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亦仅提交了使用证据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理由陈述中,复审商标“Vantage”是申请人“华帝”商号及商标的对应英文,一直与申请人“华帝VATTI”结合使用。故从上述表示来看,申请人“华帝”商号及商标对应英文商号及商标应为“VATTI”,而非被申请人商标“VANTAGE”。被申请人已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为关键字进行网络检索,均未发现任何信息。申请人具有推延复审商标撤销注册时间,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关于申请人变更英文标识的网络报道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出的理由为: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燃气用具、家用电器的股份公司,除将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作为主营业务外,也展开了其他方面的辅助性业务,诸如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通过发帖、交流吧、官方微博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进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经营系统,旗下的产品才更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九州燃气具实业公司于1993年8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辅助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机器和设备出租、文件复制、文字处理服务上,经审理,复审商标于199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经转让及名义变更后,复审商标由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对复审商标的全部服务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05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内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在我委复审阶段及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均未提交复审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70081号“Vantag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079号决定,于2017年05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70081号第35类“VANTAGE”注册商标,原第77008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内有效使用,并已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阶段仅提交了复审申请书,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亦仅提交了使用证据理由,未提交证据材料。并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理由陈述中,复审商标“Vantage”是申请人“华帝”商号及商标的对应英文,一直与申请人“华帝VATTI”结合使用。故从上述表示来看,申请人“华帝”商号及商标对应英文商号及商标应为“VATTI”,而非被申请人商标“VANTAGE”。被申请人已复审商标及其核定使用服务为关键字进行网络检索,均未发现任何信息。申请人具有推延复审商标撤销注册时间,不当占用商标资源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打印件、关于申请人变更英文标识的网络报道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本案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本案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出的理由为:申请人作为一家大型燃气用具、家用电器的股份公司,除将家用电器、燃气用具作为主营业务外,也展开了其他方面的辅助性业务,诸如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通过发帖、交流吧、官方微博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进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经营系统,旗下的产品才更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局审理阶段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中山市九州燃气具实业公司于1993年8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辅助经营管理、人事管理咨询、办公室机器和设备出租、文件复制、文字处理服务上,经审理,复审商标于1994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0日。经核准,复审商标经转让及名义变更后,复审商标由华帝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案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25日对复审商标的全部服务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商标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2017年05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2013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4日)内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鉴于申请人在我委复审阶段及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均未提交复审商标相关的使用证据材料,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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