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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60537号“高普达GAPUDAR 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5823号
2025-03-25 00:00:00.0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平市延平区洁莲身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平市延平区洁莲身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960537号“高普达GAPUDAR 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普达GAPUDAR 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714号、第1645392号、第14289231号“GAP”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平脚短裤;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0537号“高普达GAPUDAR 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平市延平区洁莲身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对被异议人南平市延平区洁莲身服装店(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960537号“高普达GAPUDAR 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普达GAPUDAR G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上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714号、第1645392号、第14289231号“GAP”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平脚短裤;裤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异议理由。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0537号“高普达GAPUDAR G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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