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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38744号“博洋容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345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38744号“博洋容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洋容康”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4263号“康博 KANGBO”、第16352715号“康博之家 KANGBOZHIJIA”、第16352431号“康博之家”、第18429211号“COMBO”及第16352523号“KANGBOZHIJI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服装;鞋;袜”商品上的“康博 KANGBO”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8744号“博洋容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康盈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738744号“博洋容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洋容康”指定使用于第35类“货物展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4263号“康博 KANGBO”、第16352715号“康博之家 KANGBOZHIJIA”、第16352431号“康博之家”、第18429211号“COMBO”及第16352523号“KANGBOZHIJIA”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广告”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及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服装;鞋;袜”商品上的“康博 KANGBO”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38744号“博洋容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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