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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79774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362724号
2024-12-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6797745 |
申请人: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7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922号图形商标、第3068454号图形商标、第3068455号图形商标、第6685020号图形商标、第15313240号图形商标、第8569282号“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及图”商标、第25529286号“阿里巴巴•文学ALIBABA•LITERATURE及图”商标、第1774273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第16311159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PICTURES及图”商标、第14591544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 PICTURES及图”商标、第1764627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第16311192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 PICTURES及图”商标、第14591545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PICTURES及图”商标、第29350494号图形商标、第39469095号“ON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797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3922号图形商标、第3068454号图形商标、第3068455号图形商标、第6685020号图形商标、第15313240号图形商标、第8569282号“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及图”商标、第25529286号“阿里巴巴•文学ALIBABA•LITERATURE及图”商标、第1774273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第16311159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PICTURES及图”商标、第14591544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 PICTURES及图”商标、第1764627号“阿里巴巴ALIBABA及图”商标、第16311192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 PICTURES及图”商标、第14591545号“阿里巴巴•影业集团ALIBABA•PICTURES及图”商标、第29350494号图形商标、第39469095号“ONE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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