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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80619号“粒牧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02号
2025-01-05 00:00:00.0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丽华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80619号“粒牧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粒牧原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20083号“牧原”、第52377101号“泰牧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肉罐头;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0619号“粒牧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慧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丽华
异议人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80619号“粒牧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粒牧原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奶;食品用果冻(非甜食);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20083号“牧原”、第52377101号“泰牧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的“肉罐头;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0619号“粒牧原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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