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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041345号“极有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371号
2024-12-13 00:00:00.0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铂美(洛阳)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铂美(洛阳)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41345号“极有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有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08393号“极有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1345号“极有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铂美(洛阳)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铂美(洛阳)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41345号“极有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极有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408393号“极有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1345号“极有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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