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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078431号“王家大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3059号
2023-02-21 00:00:00.0
异议人:灵石县文化和旅游开发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石县静升王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灵石县文化和旅游开发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灵石县静升王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078431号“王家大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家大院”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1839号、第3891840号、第3891838号、第3891841号“王家大院WANG JIA DA YUAN及图”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软盘;光盘(音像)”、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仿金制品”、第16类“纸;明信片”、第38类“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78431号“王家大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灵石县静升王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灵石县文化和旅游开发服务中心对被异议人灵石县静升王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75期《商标公告》第57078431号“王家大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家大院”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饮料;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1839号、第3891840号、第3891838号、第3891841号“王家大院WANG JIA DA YUAN及图”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软盘;光盘(音像)”、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仿金制品”、第16类“纸;明信片”、第38类“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078431号“王家大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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