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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994822号“炊星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5381号
2025-04-23 00:00:00.0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宋文通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文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994822号“炊星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炊星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3401号、第14965589号“火星人”、第8782182号“HUOXINGR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灶;冰柜”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火星人”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4822号“炊星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被异议人:宋文通
异议人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宋文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6994822号“炊星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炊星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却设备和装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63401号、第14965589号“火星人”、第8782182号“HUOXINGRE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煤气灶;冰柜”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火星人”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其在先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94822号“炊星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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