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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648707号“开元教育”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76012号
2022-06-22 00:00:00.0
异议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半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41648707号“开元教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元教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异议人引证第45264492号“开元智谷”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8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9年10月15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部分活动照片、印刷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开元教育”商标,或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48707号“开元教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广东半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8期《商标公告》第41648707号“开元教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开元教育”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异议人引证第45264492号“开元智谷”商标申请日期为2020年4月8日,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2019年10月15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部分活动照片、印刷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开元教育”商标,或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648707号“开元教育”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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