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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59441号“聚得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30030号
2018-07-20 00:00:00.0
申请人:固原经济开发区聚得全餐厅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9441号“聚得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2135号“全聚德 云谷钱子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8479号“全聚德老店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材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聚得全”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部分“全聚德 ”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9441号“聚得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82135号“全聚德 云谷钱子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168479号“全聚德老店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材料、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聚得全”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部分“全聚德 ”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序顺序不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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