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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90869号“今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8243号
2025-03-04 00:00:00.0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向宁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向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90869号“今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3743号“金戈”、第15737094号“金戈及图”、第29813372号“金戈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94151号“金戈”、第19900960号“金戈血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净化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金戈”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90869号“今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向宁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向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90869号“今戈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戈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去污剂;抛光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3743号“金戈”、第15737094号“金戈及图”、第29813372号“金戈哥”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化学药物制剂”、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94151号“金戈”、第19900960号“金戈血马”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放射性物质;医用气体;净化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金戈”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经查,本案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囤积倒卖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90869号“今戈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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