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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61427号“QQJ-SE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041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能(江苏苏州)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能(江苏苏州)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1427号“QQJ-SE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J-SE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文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682号、第13862572号“QQ”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QQ”,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1427号“QQJ-SE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能(江苏苏州)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能(江苏苏州)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261427号“QQJ-SE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QQJ-SEH”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文本的出版;广告;广告宣传;无线电广告;电视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市场营销研究;商业专业咨询;经济预测;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电话市场营销”。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65682号、第13862572号“QQ”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传播;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QQ”,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61427号“QQJ-SE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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