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14645295号“白沙原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00971号
2021-01-05 00:00:00.0
申请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义: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84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14645295号“白沙原浆”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810991号“白沙井 BAISHAJING及图”商标、第1506657号“白沙麦宝”商标、第1506658号“白沙麦乐”商标、第1257702号“银白沙”商标、第1995532号“白沙纯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白沙”系列商标经原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系恶意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白沙”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意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之目的。且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大量抄袭、反复抄袭的行为,其有悖于诚信原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四、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白沙”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商号“白沙”、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的“白沙”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关联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亦构成对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已在先使用的“白沙”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英博白沙简介;2、有关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3、“白沙”系列商标注册资料;4、“白沙”系列啤酒所获荣誉;5、审计报告、销售费用明细;6、纳税凭证;7、销售合同;8、广告合同及发票;9、在先行政裁定书;10、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11、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名下商标信息;12、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矿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信息;13、相关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的详细介绍;1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网页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白沙原浆”,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白沙”,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原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阶段,商标权利尚不确定,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白沙”二字缺乏显著性,有大量含“白沙”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啤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异议决定书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2018年8月27日,被异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见2020年12月13日第1723期《商标公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见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2018年6月27日第1605期、2019年2月13日第1635期《商标公告》)。
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有一百余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农夫山”、“农夫山 六个 NONGFUSHAN”、“冰锐”、“Red红niu”、“宏牛”、“CHUNGHWA”、“CHUNGHWA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由我局经复审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对被异议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综合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异议人的“白沙”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复审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名下有一百余枚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农夫山”、“农夫山 六个 NONGFUSHAN”、“冰锐”、“Red红niu”、“宏牛”、“CHUNGHWA”、“CHUNGHWA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被异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原名义: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784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14645295号“白沙原浆”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第810991号“白沙井 BAISHAJING及图”商标、第1506657号“白沙麦宝”商标、第1506658号“白沙麦乐”商标、第1257702号“银白沙”商标、第1995532号“白沙纯圣”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白沙”系列商标经原异议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三、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系恶意抄袭和摹仿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的“白沙”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意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之目的。且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具有大量抄袭、反复抄袭的行为,其有悖于诚信原则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四、被异议商标系对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白沙”系列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其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关联公司的商号“白沙”、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的“白沙”商标,侵犯了原异议人关联公司享有的在先商号权,亦构成对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已在先使用的“白沙”商标的恶意抢注。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英博白沙简介;2、有关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3、“白沙”系列商标注册资料;4、“白沙”系列啤酒所获荣誉;5、审计报告、销售费用明细;6、纳税凭证;7、销售合同;8、广告合同及发票;9、在先行政裁定书;10、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11、申请人前法定代表人名下商标信息;12、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矿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信息;13、相关在先权利人及其产品的详细介绍;1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网页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白沙原浆”,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一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汉字均含有“白沙”,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原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阶段,商标权利尚不确定,请求待该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白沙”二字缺乏显著性,有大量含“白沙”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在啤酒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异议决定书复印件。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广州长荣啤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后,百威英博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后经我局异议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2018年8月27日,被异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见2020年12月13日第1723期《商标公告》)。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均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分别见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2019年12月27日第1677期、2018年6月27日第1605期、2019年2月13日第1635期《商标公告》)。
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有一百余件商标,除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农夫山”、“农夫山 六个 NONGFUSHAN”、“冰锐”、“Red红niu”、“宏牛”、“CHUNGHWA”、“CHUNGHWA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由我局经复审查明2可知,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对被异议商标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主张的商号联系在一起,从而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综合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异议人的“白沙”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复审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名下有一百余枚商标注册申请信息,除被异议商标外,其还申请注册了“农夫山”、“农夫山 六个 NONGFUSHAN”、“冰锐”、“Red红niu”、“宏牛”、“CHUNGHWA”、“CHUNGHWA及图”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我国国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五、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被异议商标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