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630033号“CMVEMON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900号
2025-01-21 00:00:00.0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程程
委托代理人:领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程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30033号“CMVEMO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MVEMON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第3511348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59641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0033号“CMVEMON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王程程
委托代理人:领鼎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程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30033号“CMVEMON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MVEMON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手套(服装);成品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417号“图形”、第3511348号“图形”、第3539692号“CAMELCROWN及图”、第3596416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0033号“CMVEMON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