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2022203号“秋林麦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5482号
2021-08-19 00:00:00.0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姬鹏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姬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022203号“秋林麦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林麦场”指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089号“秋林QIUL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可乐;果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1702号“秋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果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76611号“秋林QIUL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姜汁啤酒;麦芽啤酒;葡萄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秋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22203号“秋林麦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姬鹏
异议人哈尔滨秋林饮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姬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5期《商标公告》第42022203号“秋林麦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秋林麦场”指定使用于第32类“麦芽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7089号“秋林QIUL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汽水;可乐;果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41702号“秋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水(饮料);果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576611号“秋林QIULI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姜汁啤酒;麦芽啤酒;葡萄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秋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中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022203号“秋林麦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