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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13213号“美凌鼎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2500号
2025-04-17 00:00:00.0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微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13213号“美凌鼎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凌鼎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18234号“美菱”、第17975404号“美菱MELNG”、第17974663号“美菱MEL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冰箱;手电筒;冷藏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欧莱雅L'OREAL”“欧司朗OSRAM”等。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3213号“美凌鼎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被异议人:刘微
异议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513213号“美凌鼎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凌鼎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冰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918234号“美菱”、第17975404号“美菱MELNG”、第17974663号“美菱MEL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冰箱;手电筒;冷藏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包括“欧莱雅L'OREAL”“欧司朗OSRAM”等。其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被异议人亦未对其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及商标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13213号“美凌鼎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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