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4058790号“瑞思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821号
2024-10-25 00:00:00.0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勇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58790号“瑞思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思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不锈钢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丝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板”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8790号“瑞思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周勇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058790号“瑞思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思龙”指定使用于第6类“铝;不锈钢管;金属建筑材料;金属丝网”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21518号“龙牌”、第14005165号“顶级龙”、第31820332号“新时代龙牌”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钢板”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58790号“瑞思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