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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156469号“谷屋 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94493号
2023-07-14 00:00:00.0
申请人:谷屋(烟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6469号“谷屋 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3987号“天然谷屋”商标、第48940714号“G 谷”商标、第4709164号“谷”商标、第66603900号“谷 舌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四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若其被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谷屋”与引证商标一“天然谷屋”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谷(谷类)、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6469号“谷屋 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93987号“天然谷屋”商标、第48940714号“G 谷”商标、第4709164号“谷”商标、第66603900号“谷 舌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整体外观和呼叫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二、引证商标四正在等待实质审查中,若其被驳回则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权利障碍。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谷屋”与引证商标一“天然谷屋”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谷”,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谷(谷类)、新鲜水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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