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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484980号“安卓世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5205号
2024-11-14 00:00:00.0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莱创欣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莱创欣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484980号“安卓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卓世家”指定使用于第37类“提供维修信息;家具保养;家具修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33811号“安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光学器械和仪器;量具;教学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ANDROID”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ANDROID”商标对应中文“安卓”,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84980号“安卓世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莱创欣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莱创欣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1484980号“安卓世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卓世家”指定使用于第37类“提供维修信息;家具保养;家具修复”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33811号“安卓”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光学器械和仪器;量具;教学仪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的“ANDROID”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ANDROID”商标对应中文“安卓”,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翻译、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异议人商标合法利益。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484980号“安卓世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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