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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143222号“冀唐美客多”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3025号
2023-07-17 00:00:00.0
异议人:泰驰基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唐山华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驰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华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143222号“冀唐美客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冀唐美客多”,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34957号“MERCADO AD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823507号“美客多 MERCADO LIB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美客多”,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43222号“冀唐美客多”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唐山华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泰驰基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山华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4期《商标公告》第65143222号“冀唐美客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冀唐美客多”,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234957号“MERCADO ADS及图”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0823507号“美客多 MERCADO LIBR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的“户外广告;广告材料分发;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汉字“美客多”,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143222号“冀唐美客多”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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