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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87057号“品质青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3164号
2025-02-08 00:00:00.0
申请人:左静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7057号“品质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7777号、第25815439号、第12475292号、第14394366号、第25723096号、第1482564号、第13602901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87057号“品质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87777号、第25815439号、第12475292号、第14394366号、第25723096号、第1482564号、第13602901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标识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具有极强独创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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