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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80736号“五粮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591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江平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江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880736号“五粮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粮情”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酒;卫生巾;减肥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5408号“五粮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五粮液”、“五粮醇”、“五粮春”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0736号“五粮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江平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江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880736号“五粮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粮情”指定使用于第5类“药酒;卫生巾;减肥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95408号“五粮情”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五粮液”、“五粮醇”、“五粮春”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0736号“五粮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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