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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53640号“将军王朝 陶瓷 JIANGJUNWANGCHAO CERAMICS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238056号
2024-09-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35364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肇庆市将军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金五福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1日对第30353640号“将军王朝 陶瓷 JIANGJUNWANGCHAO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大将军”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第3535049号“大将军”商标、第3570080号“将 大将军 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商标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参加活动资料;相关维权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工商信息及年度报告、官网展示荣誉证书、展厅地理位置、“广东五福公司”官网截图、其他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35类上并未进行商标使用,未达到其所谓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域名证书;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企业多元化产品使用资料;纳税证明;其他案件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将军”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将军”作为字号、将“大将军”等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金五福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1日对第30353640号“将军王朝 陶瓷 JIANGJUNWANGCHAO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大将军”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第3535049号“大将军”商标、第3570080号“将 大将军 MARSH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致使申请人的商标受到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所获荣誉、审计报告;相关宣传资料、媒体报道、参加活动资料;相关维权资料;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工商信息及年度报告、官网展示荣誉证书、展厅地理位置、“广东五福公司”官网截图、其他案件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在第35类上并未进行商标使用,未达到其所谓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商标注册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存在大量囤积商标,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商标实际使用资料;域名证书;争议商标宣传使用相关资料;企业多元化产品使用资料;纳税证明;其他案件裁定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广告;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具体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将军”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将军”作为字号、将“大将军”等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前述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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