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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2688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76979号
2023-06-28 00:00:00.0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席诺伊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席诺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26880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及图”商标、第333301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构图要素、主体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688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华佳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席诺伊
委托代理人:律为知识产权服务(河北雄安)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席诺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1期《商标公告》第64268804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酒精饮料原汁”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526号“贵州茅台酒及图”商标、第333301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苦味酒;开胃酒;葡萄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构图要素、主体特征、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268804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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