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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628690号“懂老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3094号
2025-04-18 00:00:00.0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28690号“懂老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老帝”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51363号、第54543737号“懂车帝”商标,第53260938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8690号“懂老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索尔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28690号“懂老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懂老帝”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第25949579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消费或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751363号、第54543737号“懂车帝”商标,第53260938号“懂车帝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7727438号“懂车帝”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28690号“懂老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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