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7100630号“PALACE LANTER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0497号
2025-05-14 00:00:00.0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米特兰帝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米特兰帝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0630号“PALACE LANTER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LACE LANTER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13715号“PALACE”、第31161156号“PALACE PALACE PALACE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PALACE”,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0630号“PALACE LANTER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南京米特兰帝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斯雷特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米特兰帝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100630号“PALACE LANTER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LACE LANTER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913715号“PALACE”、第31161156号“PALACE PALACE PALACE及图”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包含文字“PALACE”,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100630号“PALACE LANTER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