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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80231号“中唐空铁CS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41512号
2018-03-15 00:00:00.0
申请人:中唐空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0231号“中唐空铁CS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11907号“C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8573号“C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35882号“西斯尔;C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314788号“C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近似,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相关的网络搜索材料及媒体报道、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企业变更证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运送乘客;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有轨电车运输;空中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配电;能源分配;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导航;车辆租赁;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均为“CS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0231号“中唐空铁CS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1911907号“C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58573号“CS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35882号“西斯尔;C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和第1314788号“CS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近似,共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申请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相关的网络搜索材料及媒体报道、申请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及企业变更证明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运送乘客;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运载工具故障牵引服务;有轨电车运输;空中运输;运载工具(车辆)出租;配电;能源分配;为旅行提供行车路线指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导航;车辆租赁;货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字母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均为“CS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以为上述标识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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