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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78525号“靓健科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4697号
2025-05-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7078525 |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聊城高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高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78525号“靓健科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靓健科抖”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33463473号“抖音DOUYIN”、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第47695367号、第53445798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8525号“靓健科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聊城高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聊城高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7078525号“靓健科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靓健科抖”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抖音”、第28430281号“抖及图”、第33463473号“抖音DOUYIN”、第28979591号“抖及图”、第29287623号“非常抖”、第58912861号“抖品牌”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商品或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40645号、第47695367号、第53445798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净化剂”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第21879720号、第21881287号“抖音”商标,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78525号“靓健科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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