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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2555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77256号
2025-03-24 00:00:00.0
申请人:玉环市玉鸿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5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305105号“1号店 YHD.COM”商标、第58012075号“1号店 YH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YHD”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独立识别字母“YHD”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传承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625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305105号“1号店 YHD.COM”商标、第58012075号“1号店 YH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YHD”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独立识别字母“YHD”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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