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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189723号“HOBAR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4539号
2022-09-28 00:00:00.0
申请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9723号“HOB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3483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3637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35605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19960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056208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酒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首尾字母相同,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89723号“HOB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3483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83637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35605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419960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056208号“HOMA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所有人商谈共存事宜,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饮用器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家庭用陶瓷制品、酒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首尾字母相同,字母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签订的共存协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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