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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54682号“芝田中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4931号
2024-11-13 00:00:00.0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佰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佰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54682号“芝田中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田中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灵芝;药用灵芝孢子粉;中药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ZK”、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用红树皮;净化剂;杀害虫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中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4682号“芝田中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佰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佰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954682号“芝田中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芝田中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用灵芝;药用灵芝孢子粉;中药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3221号“中科ZK”、第1624478号“中科创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药用红树皮;净化剂;杀害虫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中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4682号“芝田中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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