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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674395号“贝金正”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50456号
2023-04-24 00:00:00.0
异议人:珠海市金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育斌
异议人珠海市金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育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74395号“贝金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金正”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7269号“金正”、第1535683号“金正数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淋浴热水器;浴霸;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影碟机、音箱、功放机”等商品上的“金正”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知名商标权利或其它相关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74395号“贝金正”商标在“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淋浴热水器;浴霸;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育斌
异议人珠海市金正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育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第62674395号“贝金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金正”指定使用于第11类“灯;燃气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17269号“金正”、第1535683号“金正数码”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太阳能集热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淋浴热水器;浴霸;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影碟机、音箱、功放机”等商品上的“金正”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不具有密切关联,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知名商标权利或其它相关利益。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674395号“贝金正”商标在“燃气炉;冷冻设备和机器;厨房用抽油烟机;热气装置;龙头(管和管道用);淋浴热水器;浴霸;消毒设备;电暖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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