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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56830号“莱工电装LAIGONGDIANZHU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628号
2025-03-07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
委托代理人:昱路(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对被异议人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56830号“莱工电装 LAIGONGDIANZH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工电装LAIGONGDIANZHUANG”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推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1453号“DENS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非手工操作农业器具;石料加工机械”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9182号“电装DENSO”商标、第3739187号“电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电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农业机械;收割机械;玉米脱粒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农业机械”等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6830号“莱工电装 LAIGONGDIANZHUANG”商标在“农业机械;收割机械;玉米脱粒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昱路(上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电装对被异议人山东莱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856830号“莱工电装 LAIGONGDIANZHU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莱工电装LAIGONGDIANZHUANG”指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推土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41453号“DENS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非手工操作农业器具;石料加工机械”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9182号“电装DENSO”商标、第3739187号“电装”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电装”,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农业机械;收割机械;玉米脱粒机”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农业机械”等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6830号“莱工电装 LAIGONGDIANZHUANG”商标在“农业机械;收割机械;玉米脱粒机”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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