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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26212号“FORYO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75704号
2019-11-15 00:00:00.0
申请人:惠州华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26212号“FOR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5142号“FOR YOU FR及图”商标、第1795143号“FORYOU”商标、第4404495号“FORYOU”商标、第9262138号“福佑 福佑电子科技Foryou Electron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9261932号“福佑 福佑电子科技Foryou Electron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超越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26212号“FOR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5142号“FOR YOU FR及图”商标、第1795143号“FORYOU”商标、第4404495号“FORYOU”商标、第9262138号“福佑 福佑电子科技Foryou Electron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9261932号“福佑 福佑电子科技Foryou Electronic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未加工环氧树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与引证商标四、五在呼叫、整体认读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的知名度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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