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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5293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2170号
2018-08-23 00:00:00.0
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商业资产运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9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51128号“淇晟投资 QI SHE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1117491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使用物品图片;
2.版权登记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293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51128号“淇晟投资 QI SHENG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1117491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推广和使用,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使用物品图片;
2.版权登记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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