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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5991号“泰山 Taish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39078号
2021-08-3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875991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曹厚军
委托代理人:泰安好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75991号“泰山 Ta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163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已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2017-2019年电子缴费付款凭证;
2、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申请人2017年、2018年的招生简章及与合作商签署的排版印刷招生简章的订货合同;
4、申请人与山东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5、申请人与泰安汇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6、申请人与泰安市兴华职业培训学校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7、申请人与岱岳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签署的创业培训合同书、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8、申请人与泰安咕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网站服务协议书、网站主页照片、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收据;
9、学校的教学环境、往年培训照片及部分学员结业证书、职业技能考评表、职业技能证书,身份证和收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证据9中“2019年泰山区第十五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理论考核泰山职业培训学校考区”的图片与复审商标许可使用人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官网上传的一张照片几乎一致,经对比,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官网图片存在PS痕迹,添加了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该项证据却无复审商标标识。由此可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但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使用软件对泰山学校相关活动照片进行修改,故而泰山学校网站前台有关复审商标的信息已无任何说服力。二、申请人在证据9中的部分图片标注为学校培训环境及学校往年培训,均为申请人自制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三、证据9中“山东泰山安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图片,经调查,“山东泰山安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另一家公司,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四、证据9中申请人提交的学校结业的学员信息及收据,以上证据中仅结业证书上有复审商标,但该证书仅需“泰山学校”盖章即可,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制。五、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证据3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该证据中2018年-2019年招生简章与其网站的招生简章内容多出关键信息不同。六、证据5、6均为复印件照片,且未盖骑缝章,无法确定该协议是否是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并未显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证据8中仅最后一页显示了复审商标,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泰山学校官网-技能培训板块发布的新闻2019年度泰山区第十五届职业技能大赛理论考试现场网页电子存证证明及材料;
2、泰山学校官网-技能培训板块发布的2017年度泰山职业培训学校育婴师培训班存证云电子存证证明及材料;
3、泰山学校网站发布的2018年及2019年招生简章的存证云电子存证证明及内容。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2019年泰山区第十五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理论考核泰山职业培训学校考区”的图片由于现场制作简陋,难以将复审商标在横幅上实质体现。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为争取复审商标的维持而进行图片更新来制造假象。申请人对泰山学校官网的一切图片更新皆为正常的商业经营所用。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中学校活动现场均为过往实际拍摄。三、证据9中“山东泰山安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名下所有,该图片的使用恰恰证明了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四、企业登记证书及电子缴税凭证可以证明泰山学校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在“学校;培训”等服务上,泰山学校的存续恰好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使用情况。证据2、3、5至8均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泰安市烹饪学校于1993年09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学校;培训;教育;实际训练;教育信息;函授课程”服务上,经核准于2004年07月28日转让至曹厚军(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至2026年09月27日。
2、在规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名下无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证据2显示申请人授权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在2016年09月28日至2026年09月27日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7为签署的创业培训合同书、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为岱岳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了教育培训等服务,且由经审理查明2可知,在规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被许可人名下无商标,故合理推断上述使用证据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泰安好友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875991号“泰山 Taish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7163号决定,于2020年08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6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已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2017-2019年电子缴费付款凭证;
2、复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申请人2017年、2018年的招生简章及与合作商签署的排版印刷招生简章的订货合同;
4、申请人与山东农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5、申请人与泰安汇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6、申请人与泰安市兴华职业培训学校签署的联合办学协议以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7、申请人与岱岳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签署的创业培训合同书、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
8、申请人与泰安咕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的网站服务协议书、网站主页照片、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收据;
9、学校的教学环境、往年培训照片及部分学员结业证书、职业技能考评表、职业技能证书,身份证和收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证据9中“2019年泰山区第十五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理论考核泰山职业培训学校考区”的图片与复审商标许可使用人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官网上传的一张照片几乎一致,经对比,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官网图片存在PS痕迹,添加了复审商标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该项证据却无复审商标标识。由此可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但为了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使用软件对泰山学校相关活动照片进行修改,故而泰山学校网站前台有关复审商标的信息已无任何说服力。二、申请人在证据9中的部分图片标注为学校培训环境及学校往年培训,均为申请人自制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三、证据9中“山东泰山安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图片,经调查,“山东泰山安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另一家公司,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四、证据9中申请人提交的学校结业的学员信息及收据,以上证据中仅结业证书上有复审商标,但该证书仅需“泰山学校”盖章即可,申请人可根据需要自制。五、证据1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不能证明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证据3为申请人自制证据,且该证据中2018年-2019年招生简章与其网站的招生简章内容多出关键信息不同。六、证据5、6均为复印件照片,且未盖骑缝章,无法确定该协议是否是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7并未显示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证据8中仅最后一页显示了复审商标,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泰山学校官网-技能培训板块发布的新闻2019年度泰山区第十五届职业技能大赛理论考试现场网页电子存证证明及材料;
2、泰山学校官网-技能培训板块发布的2017年度泰山职业培训学校育婴师培训班存证云电子存证证明及材料;
3、泰山学校网站发布的2018年及2019年招生简章的存证云电子存证证明及内容。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一、“2019年泰山区第十五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理论考核泰山职业培训学校考区”的图片由于现场制作简陋,难以将复审商标在横幅上实质体现。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申请人为争取复审商标的维持而进行图片更新来制造假象。申请人对泰山学校官网的一切图片更新皆为正常的商业经营所用。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中学校活动现场均为过往实际拍摄。三、证据9中“山东泰山安评环境监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名下所有,该图片的使用恰恰证明了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四、企业登记证书及电子缴税凭证可以证明泰山学校一直处于经营状态,复审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在“学校;培训”等服务上,泰山学校的存续恰好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被使用情况。证据2、3、5至8均可以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泰安市烹饪学校于1993年09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1996年0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学校;培训;教育;实际训练;教育信息;函授课程”服务上,经核准于2004年07月28日转让至曹厚军(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至2026年09月27日。
2、在规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名下无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证据2显示申请人授权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在2016年09月28日至2026年09月27日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证据7为签署的创业培训合同书、山东省非税收通用票据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泰安市泰山职业培训学校为岱岳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供了教育培训等服务,且由经审理查明2可知,在规定三年期间内,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被许可人名下无商标,故合理推断上述使用证据系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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