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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631733号“小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57314号
2025-03-10 00:00:00.0
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1733号“小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7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39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680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爱玛”系列商标经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爱玛”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爱玛”商标转让合同的公证书;驰名商标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1733号“小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75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5397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6803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爱玛”系列商标经使用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网申电子证据):“爱玛”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爱玛”商标转让合同的公证书;驰名商标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三在异议程序中被不予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二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防盗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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