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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281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18026号
2025-04-23 00:00:00.0
申请人:深圳传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2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370148号、第1537101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02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2370148号、第15371017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云计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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