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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73598号“华佗福星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142640号
2020-12-18 00:00:00.0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淡酸平碱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淡酸平碱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573598号“华佗福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福星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护理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19539号、第339711号“华佗牌及图”、第1108026号“华佗及图”、第9710411号“华佗牌HWAT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医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用体温计;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血压计;火罐;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口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华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73598号“华佗福星及图”商标在“医用体温计;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血压计;火罐;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口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淡酸平碱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淡酸平碱保健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9期《商标公告》第35573598号“华佗福星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佗福星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护理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的第119539号、第339711号“华佗牌及图”、第1108026号“华佗及图”、第9710411号“华佗牌HWAT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放射医疗设备;医用特制家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用体温计;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血压计;火罐;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口罩”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中文显著部分“华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使用于上述商品,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异议人商标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别较大,不属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规定,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5573598号“华佗福星及图”商标在“医用体温计;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血压计;火罐;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电疗器械;口罩”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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