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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283170号“CPB CONTRACTO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38660号
2018-03-09 00:00:00.0
申请人:CIMIC GROUP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3170号“CPB CONTRAC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7623号“CPB CARPART BRAND”商标、第39536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CHINA PETROLEUM PIPELINE BUREAU及图”商标、第3953058号“CPP”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3170号“CPB CONTRACT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07623号“CPB CARPART BRAND”商标、第395361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CHINA PETROLEUM PIPELINE BUREAU及图”商标、第3953058号“CPP”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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