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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00057号“杨园福”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61530号
2020-06-17 00:00:00.0
异议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彦廷
异议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彦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700057号“杨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杨园福”,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9528号“杨国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类似,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6670354号“杨国福”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00057号“杨园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微冠(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彦廷
异议人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彦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29700057号“杨园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杨园福”,指定使用于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29528号“杨国福”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类似,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6670354号“杨国福”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700057号“杨园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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