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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840855号“车如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25564号
2023-11-14 00:00:00.0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瑞亮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瑞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840855号“车如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车如家”指定使用于第20类“便携式书桌;非金属筐;非金属挂包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2447号、第18594873号“车和家”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机车;婴儿车”、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40855号“车如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瑞亮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瑞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第64840855号“车如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车如家”指定使用于第20类“便携式书桌;非金属筐;非金属挂包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2447号、第18594873号“车和家”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机车;婴儿车”、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特点、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840855号“车如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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